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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匠案例16|“认罪认罚”后仍有机会,盗窃罪当庭再降“量刑”

作者:小编 发布时间:2026-06-03 18:13:54点击:

法匠案例16|“认罪认罚”后仍有机会,盗窃罪当庭再降“量刑”

法匠案例16|“认罪认罚”后仍有机会,盗窃罪当庭再降“量刑”(图1)

委托

L

生效文书

《刑事判决书》

案由

盗窃罪

侦查机关

深圳某公安局

公诉机关

深圳某区人民检察院

犯罪嫌疑人

L

裁判日期

2025年12月2日

案情简介

2025年8月,L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期间其他公安机关补充盗窃事实一并呈请逮捕,检察机关决定逮捕。

公诉机关意见

L触犯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量刑建议8个月,并处罚金,若全部赔偿并取得谅解,符合缓刑条件可缓刑。

辩护意见

(要点)

一、L在刑事立案前主动到案配合调查,到案后也始终如实陈述,依法应当认定自首,公诉机关未考虑到本案存在的自首情节,量刑建议过重。

二、L家属数次积极赔偿被害人,但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款,L家属愿意预交全部赔偿款,量刑建议过重。

庭审意见

公诉机关当庭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拘役5个月,并处罚金。

案件小结

很多人认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,判决结果也基本确定,从而忽视了审判阶段的辩护,但本人近年参与的认罪认罚案件中,有量刑建议改轻的,也有直接判决轻的,判缓刑的,甚至判免于刑事处罚的,当然,也见到过忽视审判阶段辩护最终判重的,是不是要辩护,是不是要专业律师辩护,不应成为争议的问题。


附相关文书:

法匠案例16|“认罪认罚”后仍有机会,盗窃罪当庭再降“量刑”(图2)
法匠案例16|“认罪认罚”后仍有机会,盗窃罪当庭再降“量刑”(图3)
法匠案例16|“认罪认罚”后仍有机会,盗窃罪当庭再降“量刑”(图4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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