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匠案例13|“办假证”的入罪与出罪——以F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无罪案为例
一、案件情况
2013年夏,深圳城中村居民F在楼下贴的“广告”上看到可以为自己的房产办理房产证,为了以后办事方便,就联系办理了房产证,后续将房产证用于租赁、抵押贷款等。
2023年,F被告知其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证是假证,已经刑事立案。
二、入罪规定及适用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【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】【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】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本罪名主观上要求行为人直接故意,即明知非法而故意为之,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行为。该罪名属于行为犯,一旦实施上述行为无论危害结果如何均构成犯罪,不过对于如何认定第二档“情节严重”实务界目前尚无具体司法标准,但实务中也有无视相关意见,直接认定情节严重,适用第二档刑罚的案例,笔者认为在没有出台明确认定“情节严重”法律依据的情况下,应当参照类案不予认定“情节严重”。
本案中,房产证属于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,无论是亲自制作或委托他人代为制作,均涉嫌触犯上述罪名。因此,办案单位在确定涉案房产证属于假证后,立即刑事立案予以查处。
三、出罪理由和逻辑
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。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,既要审查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,也要审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求。
本案中,虽然F购买的假房产证属于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,侵害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信力,刑法应当予以制裁,但F并不清楚其多年前购买、一直使用的房产证是假的,其与制作假证的人并不存在共谋,不构成共同犯罪。为此,F提交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对于所办的是假证并不知情,同时也就该假房产证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予以弥补。最终,经过多轮沟通协调,办案单位最终解除了F的强制措施,无罪处理。
四、结语
在无罪判决难度越来越大、概率越来越低的当下,审前辩护的重要性越发不容忽视。本案是在当事人发觉被刑事立案后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,最终收集、提交有利证据,妥善化解刑事危机的审前辩护典型案例,希望能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些许办案思路。